(2015)园商初字第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敏东与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东,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1432号原告陈敏东。委托代理人赵辛,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胥斐,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桐泾南路800号。法定代表人闵文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东诉被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原告陈敏东负担。审判员 肖淑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莹妍第页共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