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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民权诉被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罗仁辉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民权,湘乡市国土资源局,罗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湘法行初字第32号原告李民权,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彭志豪,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湘乡市工贸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光,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磊,该局干部,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兴,该局法律顾问,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罗仁辉,男,汉族。原告李民权诉被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罗仁辉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立案查处,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民权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智毓审 判 员  成小南人民陪审员  姜学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喻 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