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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四合社区。被告方某,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惠慧负担。审判员  边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