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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4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许映书与南通市纽莱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张晓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映书,南通市纽莱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张晓英,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729号申请执行人许映书。被执行人南通市纽莱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如皋市城北街道(原柴湾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章云,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晓英。被执行人章云。关于许映书与南通市纽莱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张晓英、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0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73655元,执行费700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到银行等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欠债较多,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