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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陈东昇与鲍仙金、夏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昇,鲍仙金,夏明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019号原告:陈东昇。被告:鲍仙金。被告:夏明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昇与被告鲍仙金、夏明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昇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昇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陈东昇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蔡冰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