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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罗xx与黄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xx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07号原告罗xx。委托代理人韦在刚,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xx。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xx营销服务部,住址怀化市红星南路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诉被告黄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xx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xx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xx负担。审判长吕建明审判员高中杰人民陪审员秦桂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黄涵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