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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斯迪克江_沙吾江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斯迪克江•沙吾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02号罪犯斯迪克江•沙吾江,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斯迪克江•沙吾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于2012年06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斯迪克江•沙吾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斯迪克江•沙吾江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1年3月9日8时许,被告人斯迪克江•沙吾江伙同他人窜至镇平县石佛寺镇玉博路兴达旅社,将如则买买提·艾力放在205室皮箱内的30块籽石盗走。经鉴定,其中追回的20块价值2817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斯迪克江·沙吾江系累犯。经审理查明,罪犯斯迪克江•沙吾江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20日、2015年3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7月20日、2014年5月20日共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斯迪克江•沙吾江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斯迪克江•沙吾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