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川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司志红与和庄村民委员会等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志红,淄川区龙泉镇和庄村民委员会、淄博卧虎山庄实业总公司、淄博卧虎山庄实业总公司中岭煤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川执字第1511号申请执行人司志红。被执行人淄川区龙泉镇和庄村民委员会、淄博卧虎山庄实业总公司、淄博卧虎山庄实业总公司中岭煤井。申请执行人司志红与被执行人淄川区龙泉镇和庄村民委员会、淄博卧虎山庄实业总公司、淄博卧虎山庄实业总公司中岭煤井劳动保险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民一初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川区龙泉镇和庄村民委员会、淄博卧虎山庄实业总公司、淄博卧虎山庄实业总公司中岭煤井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司志红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该案标的,该案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民一初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洪刚审判员 吕俊杰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翟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