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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287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