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287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