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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梁謇与张洪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謇,张洪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94号原告:梁謇。委托代理人:孙延臣,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洪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謇与被告张洪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梁謇负担。审判员  庞大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