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梁謇与张洪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謇,张洪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94号原告:梁謇。委托代理人:孙延臣,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洪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謇与被告张洪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梁謇负担。审判员 庞大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