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青岛XX江山机电产品有限公司、李新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XX江山机电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即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青岛XX江山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岙兰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新,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青岛XX江山机电产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青岛XX江山机电产品有限公司遗失的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青岛即墨支行票面金额为3万元、出票人为青岛由和园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XX江机电产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彩红审判员 王淑欣审判员 韩孝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