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杨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周心怡与廖祖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杨民初字第18号原告周某某,女,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石湾街道办。被告廖某某,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笪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 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东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