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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行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黄泗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泗河,厦门诚艺农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行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黄泗河,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诚艺农艺有限公司,、4#店面。法定代表人唐幼澜。申请执行人黄泗河与被执行人厦门诚艺农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汽车、房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