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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法执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法执字第283-1号申请人刘某,住太康县。被执行人张某某,住太康县。本院已立案执行刘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三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于七月十六日之前履行完毕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经本院多次催促,至今仍拒绝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太康县谢安路支行工资款8000元。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太康县谢安路支行工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天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德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