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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马成与被执行人王立志、魏淑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王立志,魏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马成,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立志,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魏淑贤,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马成与被执行人王立志、魏淑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立志、魏淑贤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尚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因双方正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继续执行该房产。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等其他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汽开执字第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 珍审 判 员  盛雅梅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左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