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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民初字第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周越才与张建宏、范小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越才,张建宏,范小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0414号原告周越才被告张建宏被告范小琴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汤向群(特别授权),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越才与被告张建宏、范小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越才于2015年6月30日以“介于有关证据尚需完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越才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越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越才负担。(以下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钟 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尹天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