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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民申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日照峰泰国际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申字第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日照峰泰国际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兴海路49号。法定代表人:张守峰,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269号。法定代表人:罗锋,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日照峰泰国际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何茂田审 判 员  姚 艳代理审判员  刘元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