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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4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温景峰与薛光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景峰,薛光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807号申请执行人温景峰,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薛光标,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71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薛光标偿还申请人温景峰借款本金32万元;并由被执行人薛光标负担案件受理费3350元及申请执行费47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薛光标当庭一次性偿还申请人温景峰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执行人薛光标于2015你那6月2日交付温景峰价值12万元的杜康酒;三、剩余10万元由被执行人薛光标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3.5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3.5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3万元;四、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申请人温景峰承担,申请执行费2350元由被执行人薛光标负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7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