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鄢真会与李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真会,李扬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鄢真会。被告李扬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鄢真会诉被告李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鄢真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鄢真会负担。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兴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