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张琪与庞德军、石斌等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琪,庞德军,石斌,高永安,天津市奥宇特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华瑞德铜材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7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琪。委托代理人阮建新,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德军,农民。委托代理人秦刚,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斌,农民。委托代理人秦刚,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永安,农民。委托代理人秦刚,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奥宇特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津围公路东。法定代表人白会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军,该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天津华瑞德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福兴道33号。法定代表人赵润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敬荣,天津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琪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琪的委托代理人阮建新,被上诉人庞德军、高永安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刚,被上诉人石斌的委托代理人秦刚,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奥宇特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军,原审第三人天津华瑞德铜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敬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37200元,退还给上诉人。审 判 长  朱菊玲代理审判员  尹 来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洪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