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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邱广栋与邓州市电力电建有限公司、邓州市电力电建有限公司电力安装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广栋,邓州市电力电建有限公司,邓州市电力电建有限公司电力安装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邱广栋,男,生于1983年3月,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培欣。被告:邓州市电力电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显谱,该公司经理。被告:邓州市电力电建有限公司电力安装分公司。负责人:郑朝阳,系电力电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新,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广栋与被告邓州市电力电建有限公司、被告邓州市电力电建有限公司电力安装分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邱广栋以双方达成和解意见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广栋撤回其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常 新审 判 员  闫 静人民陪审员  马成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