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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诉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朱群益与范伟元、沈洁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群益,范伟元,沈洁,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诉保字第00060号申请人朱群益。被申请人范伟元。被申请人沈洁。被申请人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伟元。申请人朱群益以与被申请人范伟元、沈洁、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范伟元、沈洁、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群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范伟元、沈洁、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朱群益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安审判员 钱满兴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天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