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大连澳飞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澳飞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澳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秀应,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洪庆鑫,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连澳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连澳飞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7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