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诉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戴国俊与赵世军、杜盛娣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国俊,赵世军,杜盛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116号申请人戴国俊。被申请人赵世军。被申请人杜盛娣。申请人戴国俊与被申请人赵世军、杜盛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世军、杜盛娣名下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杜家山自然村的房产,申请保全金额6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世军、杜盛娣名下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杜家山自然村的房产,保全金额650000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被查封房产的买卖、转让、抵押、过户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文茜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句诉保字第116号: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戴国俊与被申请人赵世军、杜盛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句诉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赵世军、杜盛娣名下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杜家山自然村的房产,保全金额650000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被查封房产的买卖、转让、抵押、过户登记手续。附:(2015)句诉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15年6月30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