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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8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仁禄与重庆志成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禄,重庆志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183号原告陈仁禄,男,195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陈道静,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志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盘龙村四社,组织机构代码00929378-6。法定代表人曾平,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磊,男,1985年1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仁禄诉被告重庆志成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仁禄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仁禄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仁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春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春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