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孙正芹与张元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芹,张元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377号原告:孙正芹。被告:张元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正芹诉被告张元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正芹未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施水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