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李德强减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德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415号罪犯李德强,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三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30日作出(2003)成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0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235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从2006年2月10日起至2025年2月9日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以(2008)广法刑执字第4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2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又于2012年6月23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8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9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犯应于2020年3月9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德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获标准考核分137分,月均7.21分。该犯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德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德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10日至2018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胥雪梅审 判 员 黄河银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冉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