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杨敬海与曲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敬海,曲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杨敬海,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曲伟,男,汉族,农民。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20号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曲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张守业审判员 孟凡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