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刑初字第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055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个体。曾因赌博于2013年2月1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治国,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5)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成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黄治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山东临工LGXX3L装载机清理其在沭阳县沭城镇某某西路某某混凝土构件厂租用的用于存放沙石的场地,当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装载机将场地内的杂物运至该厂围墙外倾倒后,在该厂门前倒车时,因未采取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范围及对周围情况观察不周,将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作业地点的被害人孙某碾轧致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符合车辆碾轧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当场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人张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的事实,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首;2、被告人李某甲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李某甲一贯表现较好。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山东临工LGXX3L装载机清理其在沭阳县沭城街道某某西路某某混凝土构件厂租用的用于存放沙石的场地,当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装载机将场地内的杂物运至该厂围墙外倾倒后,在该厂门前倒车时,因未采取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范围及对周围情况观察不周,将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作业地点的被害人孙某碾轧致死。经���医鉴定,被害人孙某符合车辆碾轧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当场通过电话向公查机关报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查证、质证的,且均具有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其在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情况下施工作业,进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该供述得到证人杜某、张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和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证明了被告人李某甲一方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且取得谅解等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了���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甲归案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施工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能够积极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李某甲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且系自首,建议适用缓刑,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李某甲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栋人民陪审员 黄用文人民陪审员 韩华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红岩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