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邱文英与吴冬梅、黎元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文英,吴冬梅,黎元星,上杭县强盛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邱文英,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吴冬梅,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黎元星,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上杭县强盛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工业园区三期。法定代表人黎元星,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文英与被执行人吴冬梅、黎元星、上杭县强盛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吴冬梅、黎元星、上杭县强盛铜业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存款;通过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通过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吴冬梅、黎元星、上杭县强盛铜业有限公司是系列案件,冻结的财产待下一步处理。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2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吴冬梅、黎元星、上杭县强盛铜业有限公司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