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农商银行与路九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九九,李彩荣,马永胜,张光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995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余清才。委托代理人秦波,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路九九,男,1959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彩荣,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马永胜,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光荣,男,196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路九九、李彩荣、马永胜、张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调解解决了本案,故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路九九、李彩荣、马永胜、张光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安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