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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明德、胡跃平与纳光存、纳润吉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德,胡跃平,纳光存,纳润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胡明德,男。申请执行人胡跃平,男。被执行人纳光存,男。被执行人纳润吉,女。申请执行人胡明德、胡跃平与被执行人纳光存、纳润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二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明德、胡跃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纳光存、纳润吉应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胡明德、胡跃平结算款869488元及利息9738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30元、本案执行费12070元。本案执行至今本院通过纳光存处强制执行了275000元,尚欠执行款691870元、案件受理费6730元、执行费1207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明确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条件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二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4)通民二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洪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