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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小丽申请执行郝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丽,郝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757号申请执行人张小丽,女,汉族,1975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郝海林,男,汉族,1983年3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小丽与被执行人郝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执字第17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郝海林房产一处。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郝海林房产一处。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