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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高飞与王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飞,王春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671号原告高飞,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王春伟,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高飞与被告王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被告王春伟的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双城市万隆乡增产村七委,即其住所地不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故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郎 芳代理审判员  庞志莹代理审判员  尹 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