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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委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玉清与被执行人迟争宇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玉清,迟争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委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姚玉清,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元宝山区。被执行人:迟争宇,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姚玉清与被执行人迟争宇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正常向其送达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后经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来院,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将2万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元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