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五元与赵宝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五元,赵宝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刘五元。委托代理人高斌伟、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宝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宝庭,该公司职工。原告刘五元诉被告赵宝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五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五元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