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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齐运得与郑兴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运得,郑兴会,韩振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664号原告齐运得,男,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兴会(又名郑焕枝),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韩振涛,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运得诉被告郑兴会、第三人韩振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运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齐运得负担。审 判 长  蒋明哲审 判 员  王 蒙人民陪审员  张代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