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齐运得与郑兴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运得,郑兴会,韩振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664号原告齐运得,男,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兴会(又名郑焕枝),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韩振涛,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运得诉被告郑兴会、第三人韩振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运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齐运得负担。审 判 长 蒋明哲审 判 员 王 蒙人民陪审员 张代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