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26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承武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尹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正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