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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26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承武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尹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正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