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富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四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谭宪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四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富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谭宪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四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光明街21号。法定代表人满少男,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富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乡红旗农场五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宪海,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佳木斯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哈尔滨四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富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谭宪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哈尔滨四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哈尔滨四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莹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璇处理过的文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