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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尤足华。被告:丁某甲。原告王某为与被告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楚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尤足华,被告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于2000年夏天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丁某乙。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性格脾气暴躁,对原告缺乏应有的尊重、关心和体贴,也不关心儿子的学业与生活,导致双方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丁某甲答辩称:被告未做过对不起原告的事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甲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丁某乙。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了儿子丁某乙,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及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态度等综合分析,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婚生儿子丁某乙的抚养问题,应以离婚为前提,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并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郑楚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何彩平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