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法民初字第05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喻传国与周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传国,周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030号原告喻传国。被告周瑜。本院在审理原告喻传国诉被告周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传国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喻传国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瑜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传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琳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