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民初字第0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夏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夏某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1764号原告袁某某。被告夏某某。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夏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夏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原告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原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韩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 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