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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口屯支行与王虎、王立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99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口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街道。负责人李彪,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学智,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王虎,农民。被执行人王立柱,农民。被执行人王莉,农民。被执行人王文贵,农民。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口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虎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宝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息48970.83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510元,执行费62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虎缴纳执行费624元,余款被执行人王虎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9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李 彬代理审判员  杨旭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