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白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白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白某甲,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白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任,经常喝酒,且在酒后打骂我,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离婚。被告白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白某乙。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请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在今后的生活当中,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占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还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云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