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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立民保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崔某某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立民保初字第00018号申请人刘某某,男,1988年9月17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凌海市。被申请人崔某某,男,1981年10月1日生,司机,现住凌海市。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以(2015)凌海立民保初字第00018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崔某某驾驶的福田牌轻型罐式货车予以查封。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裁定书。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反担保,并要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反担保金额5万元与保全标的相符,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减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对被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崔某某所有的福田牌轻型罐式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大明审判员  侯 禹审判员  刘学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