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鲁建康没收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建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087—1号被执行人鲁建康。被执行人鲁建康因犯贩卖毒品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津高刑一核字第20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核准本院(2014)二中刑初字第71号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鲁建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14)二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鲁建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一庭于2014年12月31日将该案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移送我庭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鲁建康的银行存款、名下的房产等线索,均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二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中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