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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恢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吉鸽与被执行人李有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吉鸽,李有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恢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杨吉鸽,男,194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李有苏,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配偶蔡惠敏名下位于安庆市卫山头5幢505室的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及其配偶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配偶蔡惠敏名下位于安庆市卫山头5幢505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曹拥军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