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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湖北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光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湖北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友谊大道××国际××层。法定代表人:郑奋勇。被告胡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胡光华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169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冻结、查封,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光华在银行账号上的存款516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哲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