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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阳顺与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东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阳顺,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东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413号原告赵阳顺。委托代理人张巨坤,淮安市淮安区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东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东支村村民委员会村部院内。法定代表人夏桂祥,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赵阳顺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东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支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阳顺的委托代理人张巨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支村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阳顺诉称,2008年,原告为被告铺设村里道路。同年8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欠到原告工程款42852元。收据上面有夏应翠、薛彩霞签名予以证明,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原告每年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铺路工程款42852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东支村村委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赵阳顺(庆)与被告东支村村委会协商,约定将该村支夏片中心路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后原告按约对支夏中心路铺设进行了施工,工程已完工并已实际交付使用。2008年8月22日,被告出具条据给原告,内容为:欠到赵阳顺支夏路款肆万贰仟捌佰伍拾贰元。时任村委会干部的夏应翠、薛彩霞在该欠条上签名,并加盖了被告东支村村委会的印章。后原告赵阳顺依据该条据向被告索要工程款未果,遂于2015年4月2日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赵阳顺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审理中,原告未能提交双方的书面协议,亦未举证证明其施工的支夏中心路工程总造价。原告自认嗣后从被告处领取10000元和以借款形式领取1210元,同意冲抵本案工程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596号案件的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经庭审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原告承包淮安区钦工镇东支村支夏片中心路铺设工程,因原告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原告所建道路工程已交付被告使用,可参照双方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故依据被告出具的条据,确认截至2008年8月22日被告欠原告道路工程款42825元。本院予以确认。扣除原告赵阳顺同意冲抵的1121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31642元(42852元-10000元-1210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支付工程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东支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赵阳顺道路工程款31642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赵阳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96元(原告已预交896元),由被告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东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661.60元,原告赵阳顺负担234.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丁 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开欢附页--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