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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27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农民。被执行人李某乙(曾用名孔祥兵),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的(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中,被执行人李某乙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腾房两间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景大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志华 来自: